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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28 15:27:47


    张先生:

    法官,您好!我看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我不太理解,您可以说明一下吗?

    法官:

    张先生,您好!如您在婚前买房以个人财产付首付了,并且贷了相应款项,婚后共同还了部分贷款,离婚时剩余的贷款应由您个人偿还,如果房产增值,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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