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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期付款中指示交付是否可以对抗实际交付

发布时间:2021-07-30 14:55:28


    【案情】

    柯清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区辉,约定价款25万元。区辉先付了1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柯清先将汽车交付给区辉,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柯清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区辉。嗣后,柯清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刘俊,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该汽车所有权应归谁?

    【分歧】

    该汽车所有权应归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区辉取得汽车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由不知情的刘俊取得汽车所有权。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柯清和区辉之间明确约定,区辉只有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后,柯清才将所有权转移给区辉,因此在分期付款期间,区辉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柯清在分期付款期间又将该车卖给刘俊,因为柯清对该车拥有所有权,所以刘俊可以依柯清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案并不适用善于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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