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晏某、郭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4000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同人民币12300元、黄某权人民币34300元、宁某人民币168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程某找到被告人晏某从事电话诈骗工作,并授意晏某在南昌县莲塘镇某小区租住一居民房,由程某支付晏某每月租金2100元和1800元生活费。程某的同伙(身份待核,另案处理)将多部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邮寄给晏某,并通过QQ与晏某在作案电脑上单线联系,不定期将被诈骗客户的名单、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给晏某。
之后,晏某打电话给客户,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取材料费、手续费、验资费等名义,实施诈骗,并由程某将诈骗资金的百分之十作为回报,转账给晏某。
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6日,晏某在上述租住房里,让其妻子郭某配合,通过拨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黄某同、黄某权和宁某,谎称自己是湖南某信用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为被害人办理信用卡或大额信用卡,再由同伙邮寄假信用卡给被害人,以开卡、信用卡开通需要收取材料费、手续费、验资费和做资金流水等名义,要求被害人转账资金至指定账户,并虚假承诺验资费等费用将返还被害人。
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64000元、黄某同人民币12300元、黄某权人民币34300元,宁某人民币16800元。
2019年12月17日,晏某、郭某在上述租住房被抓获归案,并被查获部分作案手机和电脑;2019年12月19日,程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归案。审理中,程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赵某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12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程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赵某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