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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款逾期不还款 原告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8-04 16:42:5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吴某诉被告涂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涂某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2018年2月1日向原告吴某借款10,000元、5,000元用于被告工地发工资。后经原告吴某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吴某特起诉来院,提出如前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所举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涂某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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