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
法官,您好!刘某是大庆市某水泥制品厂的工人,2011年3月初刘某和朋友彭某饭店吃饭时,彭某和三个青年人发生口角被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三次找刘某以证人的名义作证人证言笔录,且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还找刘某出席法庭作证。虽然刘某作证的活动公安机关都告知刘某的所在单位,但该单位还是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记载为四天事假并扣除了刘某两天的工资120元,同时以事假为由取消了3月和5月两个月的奖金400元。今年6月初,刘某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提出支付其在因刑事案件作证时单位扣除的两天工资和两个月的奖金共计520元。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所扣发的520元。请问:公民出席法庭作证,是否应被扣除奖金?
法官:
陈先生,您好!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在本案中,尽管该单位是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的,但此规章制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其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因此,该单位应支付刘某在因刑事案件作证时所扣除的两天工资和两个月的奖金共计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