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的案件,一审法院以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易某在自家田里干活,发现一只脚被缠的猫头鹰在地上跳动,就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按住猫头鹰,将其抓获,并藏匿家中。当日,付某受邀去一村民家吃饭,遇到被告人易某,易某告诉付某,其刚抓获1头“猫公吊里”(当地方言指猫头鹰),付某便到易某家,以100元的价格将猫头鹰购买,将其放在自己驾驶的小车后备箱中离去。途中,在袁州公安分局洪江派出所和交警中队联合检查时被查获。
经宜春市森林公安分局聘请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猫头鹰为领角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20年6月2日,易某主动到宜春市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猫头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付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猫头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易某在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