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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自制枪支抢劫“煤老板” 男子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21-08-13 15:24:16


    一把杀猪刀,二把枪支,三个人,蒙面抢劫了“煤老板”,这种类似影视的情节,却真真实实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近日,潘某波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在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罗某和邀约潘某波和潘某坚共同商量后,于2005年1月7日携带自制的枪支、杀猪刀,乘车到达贵州省安龙县城,三人到“某煤场中转站”踩点,决定抢劫煤场老板。1月8日22时30分许,罗某和、潘某波二人分别持枪、潘某坚持杀猪刀,蒙面进入该煤场磅房内,威胁屋内的6名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李某、马某、孟某某把钱交出来,潘某坚将胡某某挂在胸前装有大量现金的黑皮包抢走,之后,罗某和用枪逼着胡某某、李某某到里屋内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现金抢走,潘某坚、潘某波又将外面的4人赶到里屋,共同抢走胡某某、李某等5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在逃跑途中,潘某波、罗某和、潘某坚共同分赃,潘某波分得29000元和2部手机,罗某和分得29400元和2部手机,潘某坚分得29400元和1部手机。

    经鉴定,被抢5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600 元。胡某某被抢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 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波受罗某和邀约后,积极参与到安龙县持枪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其与罗某和、潘某坚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事后参与均分赃款赃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潘某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中,法庭根据被告人潘某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潘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潘某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0元,发还被害人,并按照鉴定价值向被害人李某等4人退赔手机损失。此外,涉案的罗某和、潘某坚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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