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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融资为名诈骗近两百万 男子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1-08-13 15:24:48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利用虚假的国债凭证、银行存单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合计1979998元。8月7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有价证劵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5年10月开始,王某伙同郭某(已判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冒充银行行长、民政局长等身份,使用虚假的国债凭证、银行存单,以帮助被害人融资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2015年10月到2017年5月期间,王某等人共实施诈骗犯罪六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诈骗总金额达1979998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日,王某主动到青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骗取、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多次使用伪造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单”,以帮助被害人融资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融资为名,使用伪造的“国债认购凭证”,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有价证劵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有价证劵诈骗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团伙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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