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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外排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 海口一炼油厂直接管理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21 15:39:15


    12月17日,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龙华法院通过该院新浪官方微博对该案进行了庭审微博视频直播。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彭某(在逃)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一空地处建设非法炼油厂,并聘请被告人许某为该厂经理。2013年8月,该非法炼油厂正式投产,许某负责该厂的日常管理工作。后该厂使用从各汽车修理厂收集的废机油,在没有配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外排的情况下,采取土法加工生产废矿物油。

    2014年3月14日,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在该非法炼油厂现场查扣废油26.84吨,其中成品油为8.78吨,废机油为18.06吨。经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全部为废矿物油。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庭审中,许某对自己管理的炼油厂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7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许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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