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无钱偷辆电动车回家 惯偷男子再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1-09-26 17:19:06
男子多次因盗窃处以行政拘留、刑事处罚,不思悔改,再次因身上无钱实施盗窃电动车行为。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月22日晚,彭某某在安福县城某超市附近,因身上无钱,就产生了盗窃一辆电动车回家的念头。他看到超市附近有一辆电动车,就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启动了电动车,随后骑回家。此车后被失主找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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