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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 男子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1-09-28 10:54:47


    9月11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4月1日20时30分许,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24省道行驶至寿县安丰镇某路段时,因夜间超速行驶、未仔细观察,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化名)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及电动车上乘员王某(化名)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贾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及伤者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分别补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130000元,补偿伤者李某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报案且在现场等待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方面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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