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抢夺罪多次被判刑,不但不悔改,还携带套筒盗窃摩托车,再次入狱。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11月1日下午,刘某从湖南省浏阳市乘坐大巴客车来到萍乡火车站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日傍晚,刘某窜至某小区单元楼下车库内,发现一辆银灰色的摩托车没上大锁,就使用随身携带的套筒插入钥匙孔,强行打开方向锁并发动摩托车,将该摩托车盗走。之后,刘某骑行该摩托车来到浏阳,因没找到买家,刘某便将摩托车放置在浏阳。同年11月3日,刘某骑该摩托车到江西省某县一村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0元。
同年11月2日下午,刘某从湖南省浏阳市坐车到上栗县某乡伺机作案。15时许,刘某在某乡政府右侧停车区,发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没上大锁,用同样的方法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刘某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75元。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盗窃次数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