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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误区

发布时间:2021-10-28 15:15:27


    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李某申请追加王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李某以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妻子王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王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李某以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某某的部分转让给王某为由,要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后,北京二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该案例表明,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但是,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简而言之,被执行人的配偶的变更追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法官建议: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债权人如认为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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