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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短信推广 两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1-12-01 09:49:39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处于多发状态,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却有这样一群人,坐在家中,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短信推广“服务”,最终领刑受罚。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5岁的张某与23岁的黄某均来自山东济宁,初中文化。2019年10月中旬以来,张某、黄某伙同薛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租住在雨山区某小区。由黄某、薛某、马某在出租房内,通过有针对性地加入一些QQ聊天群,各自在群里发送帮助他人群发广告短信的信息。等有需要群发短信的“客户”联系后,三人对“客户”要求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审查,将短信内容中含有“彩票、红包、充值、扎金花、斗牛······”等赌博信息的字词,进行重新编辑,用同音或者同形字词替换,以便规避国家信息网络管理。

    后利用由黄某出资、张某购买提供的2万余张各类电话卡、信号发射器、群发短信软件等工具,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送。赌博信息短信发送成功后,黄某、薛某、马某分别从“客户”支付的0.16-0.2元/条短信发送费中,向张某支付0.15元/条短信发送成本费,张某再向用于发送短信的电话卡所属通讯公司,缴纳短信发送费用。

    截止案发,张某伙同黄某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251936元;张某伙同薛某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13047元;张某伙同马某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22538元。此外,张某个人帮助“客户”发送广告短信,收取“客户”支付的短信发送费1686893.46元。

    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赶到出租屋,将正在实施犯罪的黄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6日,张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黄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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