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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埋母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因故意杀人未遂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21-12-01 09:50:38


    2020年11月2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乐宽故意杀人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桂芳与被告人马乐宽系母子关系。2019年9月以来,王桂芳与马乐宽一家共同生活。其间,王桂芳患有白内障等疾病,双眼视物不清,加之年老体弱又不慎跌倒,导致行动不便,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马乐宽嫌弃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产生了谋害她的想法。2020年5月2日20时许,马乐宽对王桂芳谎称,要将其送至王的二儿子家中,将王桂芳放在自家的手推两轮车上,推着王桂芳来到靖边县榆林炼油厂东侧“万亩林”内。马乐宽选择了一处废弃墓坑,将王桂芳推进墓坑,然后用废棺材板、破损石碑、旧薄被将墓口封住,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将墓坑口用沙土封堵、堆成坟堆形状。之后马乐宽离开。

    5月5日9时许,马乐宽的妻子报警,称马乐宽将王桂芳用手推车拉出去后至今未归,请求帮助。当日11时许,马乐宽回到家中,民警获悉后立即将马乐宽带回靖边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马乐宽对其活埋母亲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带领民警找到案发地点。公安民警在对墓坑挖掘过程中听见有声音传出,当日17时10分许,王桂芳被救出,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无外伤。5月12日,王桂芳经治疗后出院。

    另查明,王桂芳对被告人马乐宽的行为表示谅解。马乐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乐宽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乐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马乐宽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马乐宽故意杀害生母,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但鉴于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解被告人马乐宽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乐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两轮手推车一辆、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马乐宽当庭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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