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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审理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2-01-05 08:52:46


    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11月25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等5起5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据了解,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蔡某、贺某某、刘某良通过投放“地笼王”的方式,在藕池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南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肖某某、蔡某、贺某某、刘某良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肖某某、蔡某、贺某某、刘某良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其行为深表后悔和自责,认罪认罚。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将择日公开宣判。

    法官寄语: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无渔,才有鱼,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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