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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大学生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01-05 15:37:23


    问:我的儿子在新余某高校读大二,前不久在学校被另一骑电动车的大学生撞伤,该学生已年满18周岁,但还是在校学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小孩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你可以依法追究撞人大学生的侵权责任,如果其没有经济收入,可以由其父母进行垫付,如果其父母垫付也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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