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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撞到散步行人 饲养人赔偿11余万

发布时间:2022-04-20 14:38:13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孟某某诉游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2020年1月12日晚10点左右,孟某某与邻居在某小区内散步,当两人行至小区25栋广场附近时,孟某某被两条追球的金毛犬撞至右腿胯部倒地受伤。游某某为两条金毛犬的实际饲养人,见状立即上前询问孟某某伤情,并拨打120与孟某某配偶一起将孟某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住院11天。后孟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3月24日、5月23日、6月3日前往医院复诊,支出医疗费12711.04元,其家属后进行司法鉴定显示为伤残等级十级。

    虽然游某某在事后认可因事发前自己未对爱犬采取任何管控措施,放任玩球肆意奔跑,对散步行人孟某某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孟某某遂将游某某诉至南岸法院。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金毛犬的撞击行为引发了孟某某右腿胯部倒地受伤的后果,孟某某的损害存在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孟某某并没有故意殴打、挑逗狗等过错行为,故游某某应当对孟某某被狗撞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游某某赔偿孟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余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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