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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销售燃料油 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2-04-10 14:43:52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汉中市首例非法储存经营燃料油案,进行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借用某化工公司的经营许可手续,从新疆、河南购进燃料油,存放在租赁的某化工公司库房内,并向辖区内酒店、餐馆销售。

    期间,汉中市、汉台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相继责令涉案化工公司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注销。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禁业整改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购进和储存燃料油,后被群众发现投诉。

    为逃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连夜将燃料油转移出库,在倒罐作业时被当场查扣并传唤接受调查。经安全评估,涉案燃料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和许可,在紧邻其他企业、居民工作、生活的区域内,擅自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已触犯国家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对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实行严格管制。危险作业罪入刑,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官说法: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应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筑牢安全生产底线。一切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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