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诉讼中止和终结

发布时间:2022-05-23 16:4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098297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