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未经子女同意父亲卖了共有房 交易“不作数”

发布时间:2016-01-14 08:25:41


    母亲去世后,父亲未经所有子女同意,就私自将共有的房子卖了。二儿子得知后坚决反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交易无效。1月1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住仙居的朱大爷与李大娘结婚五十余载,两人育有二儿一女。二老有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登记在李大娘名下。早些年,两人另买了新房,就一直将平房出租给远房亲戚王某一家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这间旧宅就由朱大爷和三个孩子共同继承,房子还是继续租给王某。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爷与王某签订了立卖房断契,将房子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大儿子也同意并在断契上签了字。孰料,当二儿子得知父亲将大家共同所有的这间房子卖了,立即提出反对。

    家里为此闹翻了天,朱大爷想与王某解除这笔买卖,可王某怎么也不愿意。调解失败后,朱大爷和三个子女一起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二儿子认为,他作为房屋共有人,对这次交易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所以交易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他要求王某立即腾空退还房屋。

    “断契上有朱大爷和他大儿子的签字,而且他们把房屋产权证也给我了,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怎么就不作数了?”法庭上,王某一头雾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原告是李大娘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本案所涉的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对该房屋均享有份额。在四原告没有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四原告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因此,本案被告王某与原告朱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立卖房断契)应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王某应腾空该房屋,归还四原告。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10130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