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铁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由场地租赁引起的纠纷。
原告某器材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物流公司承租器材公司所有的5300平方米场地,作为其存储钢材使用,期限一年,租金100万元。同时约定,期满如不续租,物流公司需自行拆除租赁场地设备,恢复场地原貌,并在30天内撤出,不能按时撤出,器材公司有权处置场地内的设施及货物,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限届满后,物流公司所经营的钢材市场被政府征收,双方当事人就库房和大棚的处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哈铁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物流公司在30日内拆除器材公司场地内库房和大棚,恢复场地原貌。但判决生效后,物流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器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实地走访调查。本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理念,法官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采取柔性执法方式,与被执行人释法析理。经过多次沟通,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愿意主动拆除库房和大棚,恢复场地原貌。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办案法官设定十五日履行期限,并按期回访,督促拆除进程,现该案已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