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将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业务精湛”的锦旗送到哈铁法院法官的手中,感谢法官公正司法。
2020年6月,夏某到甲公司工地干活。同年7月受包工头指派驾驶小客车送工人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夏某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被告知没有劳动合同,需要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于是,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称同意为其办理工伤,夏某随即撤回仲裁申请。但在夏某将办理工伤的材料交给甲公司工作人员后,甲公司又要求以乙公司为用工单位申报工伤,夏某遂找到乙公司,将材料加盖公章后返还甲公司。可之后,甲公司却拒绝为夏某办理工伤。
2022年1月,夏某自行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其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人社局决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原告夏某起诉至法院,经哈铁两级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最根本的立法宗旨是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掌握应当从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角度出发,凡是不属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