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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人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3-06-20 10:59:55


    近日,安徽省界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女)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一万元;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35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805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受吴某某(另案处理)拉拢,出境至马来西亚进入诈骗犯罪集团,参与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于2020年1月份离开该诈骗窝点,非法获利3500元,已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受林某某(另案处理)拉拢,进入马来西亚诈骗犯罪集团,参与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于同年12月离开该诈骗窝点,非法获利8053元,已退出违法所得8053元。

    另查明,该诈骗犯罪集团对入职人员统一培训,利用公司提供的微信、QQ等聊天账号,通过一系列诈骗手段引诱我国境内的被害人下载赌博软件,引导被害人充值押注,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犯罪集团下设的第三小组组长姜某某(已判决)、成员姜某(已判决)利用上述手段,骗取界首市居民李某某92.6万元。

    安徽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陈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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