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铁法院本着能动司法理念,终于成功调解6起涉土地行政协议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闫某等6名原告承包哈市某村土地,用于建设温室、大棚。2006年5月,原哈市某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对6名原告承包的土地予以征收。经原告多次主张,2012年1月,该办公室与该村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对温室、大棚、地上物及青苗价值进行补偿。后该办公室撤并至某土地储备中心。
因土地储备中心一直未依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6名原告诉至哈铁法院。承办法官经沟通了解,原、被告双方对协议约定并无争议。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因案涉协议系该土地储备中心与村委会签订,6名原告主体资格有待商榷,但考虑到原、被告对协议约定无异议,遂决定追加该村村委会为本案诉讼第三人。追加为第三人后,该村委会表示对协议内容亦无异议,且认同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应归6名原告所有。本着能动司法理念,为减轻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暂缓案件审理,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经反复沟通,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最终愿意足额支付补偿款,但表示只愿将款项汇到协议相对方即村委会账户,村委会也同意在收到补偿款后转汇至6名原告账户。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历时五个月,6起案件终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