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演艺活动市场日渐繁荣,网络直播、短视频拍摄等新业态发展迅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经纪公司在前期需要对艺人进行大量的投资,其收益亦伴随艺人的知名度提高而增加。
因经纪合同关系中,经纪公司的前期投入与取得回报存在一定的滞后,若艺人成名后任意解除合同,经纪公司的权益将难以保障。因此,经纪公司一般与艺人签订长期合约,且经纪公司会对艺人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并就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严重的违约责任。
案件回顾
近日,北安市法院受理一起某传媒公司与其旗下艺人杨某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件。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艺人独家经济合约》中约定,若杨某单方解除合同应当向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并支付违约所得。杨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擅自终止直播,合同到期,终止向公司分配利益后又自行直播获取收益,明显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案件经过一次开庭审理以后,承办法官将案情梳理明了,查明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守约方损失等情况后,深入分析研判,发现双方最终争议焦点集中在违约金的数额上,马法官先后与原被告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组织线上调解,最终就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传媒公司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法官提醒各位网络主播在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不要盲目签订,要与公司进行充分协商,约定明确,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