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开展“手机口”业务谋利 三男子帮助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24-01-29 16:57:01


    通过通讯软件语音通话功能,使用两台手机即可在境外与国内被害人通话实施诈骗,男子通过开展“手机口”业务,帮助境外诈骗分子诈骗获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三名男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明知开展“手机口”业务是帮助诈骗分子进行诈骗,为谋取利益,仍应邀集参与该业务,具体实施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等,胡某某根据周某某、刘某某的通话时长分别与之进行工资结算。经查,周某某使用名下电话号码帮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郭某某4.5万元,以消防大队采买骗取李某某12.4万元,以学校采买为由骗取杨某某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协助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03782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