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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14-03-24 10:38:41


    一、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

    1、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 应当提供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5、 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名称、住址等。

    6、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7、 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商事诉讼中的申请时限

    1、 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 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3、 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三、民商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3、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4、有权进行辩论;5、有权请求调解;6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7、有权申请执行;8、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本案有关材料;9、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义务:1、依法定条件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遵守诉讼秩序、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和义务;3、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责任编辑:中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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