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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2-15 08:57:14


    论文提要: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在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多种犯罪。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与日俱增,如利用网络进行盗窃、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毒品犯罪也在网络自由的大环境下找到了新的形式,网络毒品犯罪具有隐匿性强、成本低、跨时空性、取证难、低龄性的特点。网络毒品犯罪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常见的方式。在网络毒品犯罪越来越全球化的今天,如何管辖也成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探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防控网络毒品犯罪的对策,希望能对我们的禁毒工作提供些许帮助。全文共6578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对网络毒品犯罪的特点归纳的较为全面和系统,能用多种数据作为支撑。在分析网络毒品犯罪的常见方式时能够结合实际,运用最新的网络术语进行阐述。本文最大的创新就在于网络毒品犯罪的管辖权探讨方面,以往的学术论文都没有针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在对策的提出上,专门对取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也是一重要创新之处。

    一、 网络毒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 网络毒品犯罪的现状

    互联网这一伟大发明影响着我们人类的生活,我们身边充满着信息化带来的快捷与便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络化时代已经到来,网络犯罪开始作为一个新型犯罪进入公众的视野,纳入刑法的规范之内。网络是信息的载体, 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存在的都是各种数字信息。因此, 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或者以信息为侵害对象而实施的各种犯罪。 毒品犯罪是网络犯罪中一个常见的罪名,进行毒品犯罪行为的所需要的一些特性恰好能通过网络的特点来实现。毒品犯罪一般都隐匿性较强,场所变化不定,很难侦查与控制,而互联网跨区域性强的特点正好为毒品犯罪提供了方便,为公安机关侦查加大了难度。毒品犯罪对于时间有较高的要求,前期准备时间长,但是真正实施犯罪的时间较短,甚至有的只是简单碰面便完成了毒品的交易。互联网聊天工具的私密性为毒品犯罪的接洽提供了有利条件。网络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新兴的形式,是所有打击毒品犯罪的国家都必须攻克的难题,否则危害无穷。

    (二)网络毒品犯罪的特点

    掌握网络毒品犯罪的特点有利于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的侦查,严厉打击此类涉毒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毒品犯罪的固有特点在网络这种媒介中显得尤为明显,而且具有与传统毒品犯罪没有的优势。具体而言,网络毒品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隐匿性强。隐匿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隐蔽性与匿名性。一是空间上的隐蔽性。互联网虚拟空间为网络毒品犯罪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空间条件。涉毒嫌疑人分布在不同的省市,甚至有些是境外贩毒,他们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主要依靠各种网络聊天工具。前期涉毒嫌疑人通过网络达成购买意向,他们之间的交流甚至是通过相应的暗号开始,一旦暗号对不上则交易终止,外行人很难知悉。侦查部门同时很难对他们的对话进行监控。涉毒嫌疑人交易时不通过现场交易,而是通过物流快递,在物流快递蓬勃发展的今天,很难做到万无一失的检查,所以有些不法分子趁此机会进行毒品的运输。二是涉毒嫌疑人员的匿名性。网络为涉毒人员提供了最好的掩饰,他们只须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简单的注册即可,不需要任何真实信息。一个人往往拥有很多个社交账号,而且不同的社交工具都可以使用,社交账号的获取随意且便利,又没有任何限制,为网络涉毒嫌疑人的交流提供极大方便。这种匿名的形式让公安机关难以进行侦查取证。

    2、成本低。涉毒嫌疑人进行毒品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巨额利益,利益的驱使会让他们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开拓更广的交易网络。网络毒品犯罪中有的是靠买卖毒品获利,而毒品买卖中中间环节所需成本较高,需层层人员进行接洽才能促成交易。而无论是前期接头还是运输毒品都是需要专门的人员,雇佣专门人员进行毒品交易是一批较大的开支。另外毒品的价格高低也取决于其风险性的高低。刑法明确禁止了涉毒的相关行为,缉毒的部门也严厉打击,一旦被抓获则丧失的是人身自由,对于涉毒嫌疑人来讲行为的危险成本高,故将此种成本加入到毒品的价格之中。

    3、跨时空性。跨时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受时间限制,交易时间更为灵活。交易双方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接洽。涉毒嫌疑人只要可以连上互联网,交流不受外界干扰。二是不受空间限制,场所可以灵活多变。任何能够连上互联网的地方,无论是跨省、跨国,交易都不会受任何限制。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毒品的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支付手段的电子化为使款项的收取更为便捷。互联网的跨时空性的特点让毒品的交易变得更简单和普遍。

    4、取证难。传统毒品犯罪取证难是令侦查机关头疼的问题。通过网络进行的毒品犯罪行为,取证更为困难。一是涉毒嫌疑人的“素质”较高,他们一般都能熟悉操作计算机,反侦察能力较强,交易之中使用暗号进行,相当谨慎。交易过后随即销毁聊天记录,清除相关信息,有的甚至可以做到不断变换或者隐藏IP地址,令网络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及电子化给侦查部门取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此种交易往往是在某种合法的交易掩饰之下,外行人很难知悉交易的真实面目,即使知悉,也难以列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三是法律规定较少。互联网法律规定不够细致,监管部门的权限也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取证难以进行。四是跨境取证更为困难。涉毒案件在境外进行犯罪行为的很多,但是国际警方之间的合作较少,所以取证开展起来就比较困难。

    5、低龄化。一是互联网的使用者多为年轻人,他们更为熟悉计算机的运用,熟悉电子支付手段的运作,这样的“优势”更有利于他们进行毒品的交易。二是毒品犯罪先多为新型毒品,而新型毒品的受众多为年轻人。据山东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邵浩浩在记者采访中透露,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7.7万人,相比2012年底的3万余人,两年多的时间吸毒人数翻了一番。而且,这些吸食毒品的人员中,98% 以上吸食新型合成毒品,其中80% 以上是35岁以下的青少年。

    二、 网络毒品犯罪的方式

    (一)利用互联网买卖各种毒品配方及生产工艺

    网络超越时空限制的特性为毒品买卖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涉毒嫌疑人通过邮箱、qq等工具进行配方及工艺的传输,有的甚至是从境外发往国内,以发送文本文档的形式进行毒品配方及生产工艺的传播,简单易行,且不容易被发现。尤其是国外研究出的新型毒品配方及工艺,在国内受到贩毒嫌疑人的欢迎。

    (二)利用互联网买卖毒品原料及制造工具

    涉毒嫌疑人一般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开设店铺,把毒品的原料名称进行更换。一旦有人对毒品进行询问,内容一般都为暗语,很少有人发现。有的甚至在交流之初并不进行买卖,会通过视频展示原料及工具,询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答对之后才进一步交流。物流行业在验货时很难发现有的原料及制造工具的违法性,并成功予以投递。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的意识传达

    涉毒嫌疑人进行交流是通过各种聊天工具进行通信、指挥、谋划。手机SIM卡实名制之后,传统的通话联络方式就变成了互联网联络。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讲,互联网的隐匿性为他们之间的交流降低了风险。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吸贩毒

    毒品在互联网贩卖中有别称,如冰毒有时被称作“冰糖”、“冰糖葫芦”,海洛因被称作“茶”。吸毒人员在吸毒之后会变得亢奋,毒贩会在互联网上设置聊天室供吸毒的人员交流感受。群主还会提供多种“节目”供大家娱乐,吸毒的人多会在聊天室获得快感,毒瘾变得更大。此时毒贩进行毒品的贩卖时就会变得更为简单,且都是自己“群中”的熟人,风险性降低。

    三、 网络毒品犯罪的管辖权

    有学者指出,“ 因特网应是无限制的自由, 抑或是无国界的处罚” 。此语道出了互联网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严厉打击网络毒品犯罪,是目前各个国家都必须解决的主要任务。惩治网络毒品犯罪最先面临的问题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各国刑法都没有对互联网相关犯罪的管辖权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强,导致各国对跨境的网络毒品犯罪出现管辖权冲突。学术界对此做了研究,大致形成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说、有限扩张说、侵害法益管辖理论、网络自治论、网址管辖基础论几种学说。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说按照物理空间的变化来确定管辖权,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作为连接点。在当前网络空间虚拟性强的背景下,此种学说明显不适用。有限扩张说主要是指该理论主张在属人管辖原则的基础上,以犯罪行为是否对本国公民、团体造成侵害或者是否具有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存在关联性的,享有管辖权;不存在关联性的,则不享有管辖权。 侵害法益管辖理论是指以法益的侵害作为管辖权的基础,一旦侵害了与本国公民相关的法益,则国家就享有管辖权。网络自治说主张网络是一个独立的空间,应该设专门的法律进行运作。一旦在网络空间发生犯罪行为,各个国家可以通过对该空间的掌握程度来实施管辖,行为人的出庭和判决书的执行都是通过网络来实现。 网址管辖基础论指以网址作为管辖的标准,因IP地址一般较为稳定,比较确定。我认为此种学说是较为合理的。

    影响网络毒品犯罪管辖权的主要有三个因素,即犯罪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和过程地,因为在网络犯罪中地点只有这三个。而属人管辖则是在确定属地原则之后确定的,与犯罪过程无关。

    (一)行为发生地

    网络毒品犯罪的行为发生地,也就是网络毒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是指实施网络毒品犯罪行为所使用的终端设备所在地或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将网络犯罪行为的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认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是较为合理的,因为网络犯罪信息的传播源头便是服务器和终端设备所在地。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对信息传播源头的控制与侦查有效打击犯罪。

    将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服务器作为网络毒品案件管辖的依据是有现实操作性的:第一,网络服务器和终端设备都相对稳定。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网络服务的时候,一般都将网络设备固定住,入网的相关许可不会轻易发生改变。只要是网络毒品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一般都是可追踪的,有利于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第二,无论是使用手机连上WIFI进行交流,抑或是使用其他移动设备,终端是可移动性的,但是连接的网络却能相对固定住。如果一个人拿着终端设备处于移动作案的情形,这就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不能单独以网络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进行定性。

    (二) 行为结果地

    将结果地作为管辖权判断的重要因素是具有非常强的合理性的:第一,行为结果地一般和法益受到损害的地方是重合的,网络毒品犯罪可能是通过网络具体指向某个地区的人,此时行为结果地为受到损害严重的地方,是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地方。如果跨国毒品犯罪通过网络向我国境内实施犯罪,我国毫无疑问享有管辖权。

    (三) 行为过程地

    行为过程地在传统毒品犯罪的管辖方面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网络毒品犯罪由于过程涉及到的地域太多,难以界定,所以不适合以行为过程地作为主要的管辖标准。

    四、网络毒品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网络毒品犯罪的取证方式

    网络毒品犯罪取证难是网络毒品犯罪的一大特点,也是对网络毒品犯罪进行侦查的关键。健全网络毒品犯罪的取证方式,开拓更多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需要做到以下几点来保证取证效果的实现。

    1、通过立法确立侦查取证手段的合法有效性。网络毒品犯罪技术性强,打击难度大,这就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时要采取特殊侦查手段。特殊侦查手段秘密性较强,只能为侦查提供线索,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证据使用范围。但是网络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匿性,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又难以满足侦查需要。特殊取证手段在当前网络毒品犯罪频发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殊侦查手段的合法化能够使网络毒品犯罪的侦查效率显著提高,是网络涉毒犯罪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诸如《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赋予了侦查人员进行侦查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特殊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合法证据。笔者认为,特殊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及其适用限制,需在证据规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这样就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2、 培养专业的网络取证人才

    网络毒品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侦查。网络毒品犯罪的反侦察能力较强,这就要求取证人才必须有更强的业务能力与侦查水平。取证人才需要具备雄厚的计算机功底,掌握各种高科技技术,对电子侦查手段的应用游刃有余;需要具备侦查学的专业知识,知悉并了解涉毒嫌疑人的特性及心态,能够应对涉毒嫌疑人的反侦察;需要具有法学知识,熟悉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并掌握证据规则;互联网技术的熟练掌握,能够快速进行IP地址的定位与追踪,恢复涉毒嫌疑人“闪删”证据。然而,这种复合型人才较少,所以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可以遴选一部分优秀的公安干警进行系统的培训,同时聘任技术人员参与到侦查中来,充实取证人员队伍。

    (二)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1、设置专门的网络缉毒部门

    网络缉毒部门的设立有利于对网络涉毒犯罪进行专项侦查。第一,由于毒品犯罪专业性较强,包括毒品的类型、易制毒化学品、制毒工具及工艺流程方方面面。禁毒部门要结合目前网络毒品犯罪的形势,设定专业人员进行网络缉毒,加强缉毒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实操能力,切实有效的开展网络涉毒犯罪的侦查。第二,地方政府要拨付相应的缉毒经费,使网络缉毒部门能够进行有效运转。当前中央已经有专项的缉毒经费,但是地方上还存在经费不足甚至经费挪用等现象,使得缉毒部门无法进行实体化运作,更不用说需要高投入的网络缉毒部门了。

    3、 建立网民有奖举报机制

    一个公安局的民警在玩微信时看到很多类似毒品买卖的信息,便告知厦门公安局,于是开展侦查,破获了一个重大的网络涉毒犯罪。此类事件启示我们,一定要充分发动中国几亿网民的强大力量,让网民参与到缉毒的工作中来。微博、微信的信息繁杂,从技术上进行监控难免有所疏漏,而网民是信息的受众,他们接受到的信息较多,可以将有效信息进行及时反馈。要有效预防和打击网上毒品犯罪,就必须参照现实社会的管理模式,建立网民有奖举报机制,网民如发现网上有传授制毒方法和贩卖毒品的信息,立即可以向网络警察举报,一经查实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的作用。 设立此种机制不但有利于获得涉毒犯罪线索,而且也起到了宣传教育作用,让禁毒思想深入到每个公民心中。

    4、加快建设缉毒信息化平台,促进多方合作

    网络毒品犯罪不受空间限制,故对其进行侦查和控制较为困难。构建一个高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掌握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与涉毒情报信息。诸如香港就有专门的禁毒平台,人员也较为专业,进行此类的跨区域合作,不仅有利于将信息的效用发挥到极致,盘活涉毒信息,更有利于跨境合作。一旦有一方掌握网络毒品犯罪的最新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同步操作,所有参与到信息平台中的国家或者地区都能够实时掌握,通力协作。一些国家针对网络毒品犯罪进行侦查较早,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构建涉毒信息共享的平台也有利于我们的网络缉毒部门业务能力的提升,迈进网络涉毒信息数据化管理的新方向,更强劲有力的开展禁毒。

    (三)制定细致的反网络毒品犯罪法律

    当前网络毒品犯罪猖狂的原因之一便是我国关于网络涉毒犯罪的规定不够细致,对于涉毒嫌疑人而言形不成足够的威慑力。已经有发达国家开始制定反计算机网络毒品犯罪法,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反计算机网络毒品犯罪操作起来更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七条都对涉毒犯罪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买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均予以刑事处罚。而有些发达国家不仅采取“量”这个标准,也同时采取“纯度”作为量刑标准,此种规定更为科学,符合当今新型毒品犯罪多发的特点。采用国际化的标准有利于与各个国家加强司法协助,共同应对网络涉毒犯罪。

    (四)开展全民禁毒教育工作

    马克思主义中有一个著名的哲理:意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们的禁毒工作而言是个很好的启示。网络毒品犯罪一旦进入到以刑法进行规范的程度时,我们的社会秩序就会遭到严重的损害。做好网络毒品犯罪的防控工作,“控”很重要,但是“防”也尤为关键。我国的网民构成中,年轻网民占大多数,吸毒的人群也呈年轻化趋势,所以加强对反毒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宣传教育至关重要。全民禁毒宣传不仅有利于防止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更有利于调动全民参与到禁毒的工作中来,为缉毒部门提供线索,从而破获更多的网络涉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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