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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单三个险种 是否能够全部强制扣划?

发布时间:2024-05-16 16:22:26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产品,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为真金白银。

    王某与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21年2月7日,钱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72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王某多次向钱某催要还款,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王某向故县法庭起诉,经故县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钱某仍拒不还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钱某名下无房产、无车辆、仅有少量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时,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保单引起干警的注意,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该保单是被执行人钱某多年前购买,属于一份保单里面含有三个险种,重疾险为主险,分红险和快乐成长险(理财型)为附加险。获知此信息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保险公司查询核对钱某名下保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价值,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投保重疾险的人身保障性后,法庭干警依法对其保单里分红险和理财险的现金价值进行冻结。同时再次与被执行人钱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钱某仍表示自己无能力还款。执行干警随即对其名下具有现金价值的险种进行提取、扣划,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保险产品属于比较典型的“一单多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性质也有所不同,既有人身保险,又有理财保险,但是法律规定执行财产的豁免仅限于维持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生活所必需,而该保单含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因此是可以被强制扣划的。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投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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