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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伤,应获得何种补偿?

发布时间:2024-08-16 16:57:10


    钱某于2012年3月7日入职某塑料公司。由于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塑料公司一直未给钱某缴纳社会保险。钱某于2016年1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继续在某塑料公司工作。2016年10月6日,钱某在某塑料公司车间工作时滑倒摔伤,被医院诊断为髌骨粉碎性骨折。受伤后,钱某没再上班,某塑料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支付钱某12000元。后法院确认钱某与某塑料公司2012年3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2月5日,钱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17日,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钱某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钱某后来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塑料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裁决某塑料公司支付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500元。某塑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进一步做好超龄人员工伤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对于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已按项目参保两种情形作了规定,有利于更好保障这部分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超龄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后,如符合上述两种情形,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浙江、广东等地已探索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缴纳范围,将超龄劳动者、实习生等特殊人群纳入。如不符合相关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还可以为超龄劳动者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担相关风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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