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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如何区分是自然损耗还是人为损坏?承租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15 15:13:57


    租赁物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通常都会产生自然损耗,例如家具褪色、灯具老化等。当自然损耗达到极限程度时,还会出现最终损坏的后果。通常情况下,若承租人以正常方法使用租赁物,即使租赁物随着时间推移而出现功能或外形退化,亦属于自然损耗。人为损坏则是由承租人故意或疏忽破坏所致。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通过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进而判断承租人应否向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是否为故意或疏忽破坏,主要需要考察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是否正确。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但对于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对使用方法进行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方法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即使租赁物受到损耗,亦为自然损耗,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出现人为损坏,出租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一十一条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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