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物流深度交织的时代,新型毒品犯罪悄然披上“隐形外衣”。三唑仑、咪达唑仑等麻精药品,本是挽救病患的医疗处方,却在暗网交易中摇身一变,化作极具迷惑性的“助眠神药”“解压利器”。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搭建起非接触犯罪链条,让这些致命毒品化身“幽灵快递”,悄然渗入生活的每一道缝隙。当加密软件里跳出隐晦的“商品推荐”,当陌生包裹带着蹊跷的“进口保健品”,当廉价“特效药”打着诱人的促销旗号——每一个看似平常的瞬间,都可能是毒网张开的陷阱。唯有时刻保持清醒,炼就识破伪装的“火眼金睛”,筑牢抵御诱惑的“铜墙铁壁”,才能守住生命净土,不被毒品深渊吞噬。
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李某通过某软件从境外卖家处大量购买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后多次通过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方式贩卖给他人。2023年9月5日,民警将李某查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的药片、胶囊、液体等。经鉴定,其中部分药片检出三唑仑及咪达唑仑。
法官说法
本案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同时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的三唑仑和咪达唑仑是否属于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属于已被国家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本案中,李某走私、贩卖、运输的三唑仑和咪达唑仑不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而是满足其和购买人体验另类性快感等用途,属于滥用,故涉案的三唑仑和咪达唑仑应认定为毒品。李某明知三唑仑和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以及海关监管规定,从境外走私入境;并多次贩卖、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兼具药品与毒品的双重属性,遵医嘱使用得当,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则是“药”;若流入非法渠道,作为非医疗目的滥用,失去临床治疗意义,则为“毒”,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形成瘾癖,更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远离新型毒品犯罪,守护自身与家人安全,以下防范指南请牢记:严守网络防线,斩断风险源头。警惕社交软件上陌生网友推荐的“助眠神器”“进口特效药”,不随意添加陌生好友、点击不明链接,不参与任何私下药品交易对话。若收到来源不明的包裹,切勿擅自拆封,立即联系快递站点核实,或直接向警方报备。规范用药行为,远离涉毒隐患。若有睡眠、精神类疾病治疗需求,务必前往正规医院,凭医生处方获取药品。坚决抵制非正规渠道购药,不与他人分享处方药,不参与私下药品交易。发现身边有人私自售卖、使用麻精药品,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强化法律认知,莫越犯罪雷池。麻精药品受国家严格管制,任何无处方购买、使用、贩卖行为均属违法。法律对涉麻精药品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即便有人以“不知情”“自用”为由辩解,司法机关也会结合聊天记录、交付方式、购销渠道等证据,精准认定犯罪性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