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们是次要责任,为什么我们还要赔偿这么多?”“我们也不知道摩托车也需要投保交强险啊?”李某在收到判决书时发出这样的疑问,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池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7月2日,张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公路上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张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60天,医疗费花费近7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因未按规范驾驶负次要责任。
然而,在后续赔偿问题上出现了特殊情形:李某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种,旨在保障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偿。未投保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全额赔付义务,这部分赔偿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超出限额的损失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在张某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709.1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因李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李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李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的总损失合计为251844.3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李某应赔偿张某177972.71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73871.59元,按照双方过错比例,由李某按30%责任比例赔偿22161.48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0134.19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汽车,也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辆以及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前市面上部分“电动车”实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按规定投保。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车主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具体赔偿限额如下: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此外,驾驶人若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即使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仅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请注意,驾驶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上路前,务必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