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首次提出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设想,并于2013年 10月出席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2013年11月,“一带一路”战略构想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被列为201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提出后,国内相关地区积极响应,纷纷开展研究工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规划建言献策。然而,相关研究工作主要集中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因为“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国制度的差异势必在司法的保护问题上存在碰撞和冲突。如何合理地运用司法保护为“一带一路”战略 的保驾护航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一带一路”建设的意义
“一带一路”建设是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把握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对外开放的新举措,也是基于新安全观的周边外交大战略,表明新一届党中央在处理新型国际关系中的统筹兼顾与创新发展理念。目前各界对其战略意义认识仍然不足,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全世界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和企业更多的了解,使“一带一路”建设能够稳步推进,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提升中国影响力的战略举措。“丝绸之路”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标志,开启了中国与西方文明的交流通道,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开放精神,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底蕴,以此作为我国推动与亚欧区域合作的“倡议”,既可以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 “和谐包容、互利共赢、合作诚信”的开放理念,也能够淡化谋求区域合作主导权的意图,降低“中国威胁论”的负面效应,依照古丝绸之路的方向,“名正言顺”拓展我国与中亚、南亚及中东欧的合作,逐步提升我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影响力。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国的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都面临着新的突破,而欧美等国却加强了对中国崛起的限制,美国推动的TPP和TTIP谈判,以高端开放为契机,企图掌控和影响下一轮国际贸易规则主导权,已对我国构成新的挑战和威胁。“一带一路”建设是突破这一压力的重大战略设计,通过拓展与亚欧市场的合作,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降低对欧美日市场的依赖,不仅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赋予了新的内容,也为沿海、内陆、沿边新一轮对外开放指明了方向和着力点。中国经济升级的战略引擎。我国中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由于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中国经济的全面振兴及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中西部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将形成中西部地区与中亚、东欧、西亚的新商贸通道和经贸合作网络,带动内陆沿边扩大向西开放,既有助于拓展中国经济发展的腹地,也可以激活内陆和沿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活力,推进中西部的开放型经济发展进程,形成中国经济的新增长极。
二、“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司法保护策略
(一)加快启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工作。要本着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原则,在现有的发展基础上,能干的先干起来。首先,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停止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产业布局规划,制止地方政府与“一带一路”相关的盲目规划与过度投资。其次,要确定重点领域优先推动,对中亚地区,加强与其在能源、原材料、机械、农业等领域经贸合作;对中东欧地区,加强与其在机械装备、农业、能源、金融等方面的产业内贸易和双向投资;对南亚国家,要对其在基础设施方面加大投资。第三,选择参与热情高,与中国经贸合作基础好,对中国依赖性和互补性强的国家优先推动,并使先期加入的国家能获得较大的利益,使这些国家成为样板和示范,吸引其他国家主动参与。第四,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家的投资合作指南,使企业自行选择适宜的贸易和投资地区。第五,要扩大文化贸易,输出中国文化,引进亚欧文明。
(二)立足国情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司法保护“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政策、法规的制定应立足国情,“十二五”期间虽然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司法保护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但仍应将我国定位在“发展中的大国”的地位。在制定法规时,不应盲目向发达国家看齐,不能过度追求各项指标。 就司法保护保护强度或标准而言,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策略,要根据我国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实施强、弱相济的策略。在引进外来法律时,要做好外来法律制度的本土化工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有明确的导向性,使国家政策向重点扶植的产业倾斜,逐步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到国家重点保护的行业或产业中去。
(三)建立“一带一路”司法保护信息平台。实现对各国、各行业司法保护动态的实时披露和追踪,对行业的维权情况及时予以通报,为创新主体分享信息提供途径,同时应拓展信息平台的应用方向,加强司法保护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导航项目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保护建议。与此同时制定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为化解风险,要求企业在司法保护运用过程中要实时进行追踪、评估,做好预警分析,当存在侵权风险时,学会利用司法手段和谈判策略化解风险。我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手段。努力建设“一带一路”区域司法保护一体化制度“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伴随着区域一体化的推进,合理的区域一体化规则应能够很好地与国际规则相融合,在满足国际司法保护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又能根据区域内各国保护水平的差异实施区别保护,实现区域内各国在司法保护上的互利共赢。构建合理的区域一体化规则,坚持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合作共赢的原则,允许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确保规则的公平、合理。避免出现区域闭门造车的现象,要与时俱进,积极融入国际体系,为区域内的司法保护成果走向世界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而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中国应加强与沿线各国的司法政策和工作规划的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加快制订双边和区域性的司法合作协议,借此与各国司法机制实现良性有效的对接,从而为 “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我国法院还应借助公正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的案件,为“一带一路”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因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是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和区域内的良好合作,因此最重要的是经贸问题。这包括优先推进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通道建设、全面提升包括优化贸易投资结构、培养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新增长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形态,发展现代服务贸易等内容在内的经贸合作水平。在推进过程中应特别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贸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关司法政策等内容,紧跟国际经贸领域和我国对外谈判工作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必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文化差异大,有些国家国内的政治连续性和稳定性也较差,利益诉求多元等,使得各国间的司法合作非常有必要。沿线各国讨论国际司法协助,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讨并加强区域司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适时退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等,这正是新形势下对司法协助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这是非常进步的理念和提法,有别于以往的实践,即在承认与协助外国司法判决或裁决时,在发现对方没有给我国互惠先例的情况下,往往不予承认和协助。这种做法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即互惠从哪里开始的问题。如果均要求对方国家的法院先协助本国的当事人,则互惠永远不可能存在。这就要求我国的做法要进步务实。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 真正抓住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的精髓,鉴于这是在国际法各领域最通用的条约解释方法。事实上,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地加强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或裁决的推理和说理,并真正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同样的亮点还表现在对合同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的承认。可以期待,我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将有望逐步做到更加全面严谨的论证说理。在此过程中,走出去的企业难免与当地企业发生纠纷需要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将非常需要我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如何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减少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妥善解决国际间的平行诉讼等问题提出了清晰明确的指导方针,值得认真研读和思考。就我国具体而言,司法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保障作用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一带一路”营造公平公正、健康高效的经济环境。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能否得到严格贯彻,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诉讼地位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涉外案件的审判能否及时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全面保护,他国的有效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善意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都直接关乎我国的法治形象,进而又影响到“一带一路”相关参与主体对我国投资及贸易环境的评价,因此,公正、高效的司法是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健康经济环境必不可少的要素。二是为“一带一路”战略打造和谐稳定、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恐怖暴力犯罪、民族分裂活动以及宗教极端活动等是影响国家和区域间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一带一路”的有序推动构成重要的威胁,因此,只有通过刑事审判工作的加强和沿线国家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才能形成对这些破坏因素的高压态势,奠定“一带一路”战略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基于上述认识,“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司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积极回应“一带一路”战略中外参与主体的司法需求。具体来说,“一带一路”战略中外参与主体的司法需求涉及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涵盖了从案件的立案管辖、审理判决到裁判文书的国际司法协助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等各个层面。因此,总结“一带一路”战略对司法的需求,可以进一步发现司法对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所能起到的保障作用。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及“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这四方面着眼,而且还从促进国内相关单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积极开展法学交流活动,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造对外交流宣传平台等方面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进行全面的配套设计。
(五)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 “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护航。国际法治是国际治理的新常态,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与渗透正在加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民商事性质的条约和经济贸易、司法合作等领域的公约或条约,已经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条件,良好法治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护航“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充分发挥多边合作机制,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法律法学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携手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公正的“一带一路”国际法治环境。依法维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深刻地表明人民法院“司法公器”的功能及“司法为民”的宗旨,传导的是法律平等、司法公正等法治价值理念,表明了司法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性,彰显人民法院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担当。积极主动行使司法职权,构建沿线国家的司法协助网络,加大司法审查涉外仲裁裁决和民商事裁决的力度,制约不当裁判权力,强化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通过司法功能的实现来转化司法权威,增强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为此,应充分尊重“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的权利,妥善解决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最大限度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推动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促进沿线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时承认和执行涉“一带一路”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的沿线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保障沿线国双边投资协定、自贸区协定的履行。还要统一司法审查尽度、支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的指导,将有助于增强我国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和说服力,体现以司法服务和便利当事人的理念,依法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和司法服务。在涉外审判活动中,要注意沿线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适用公正、自由、平等、诚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一带一路”建设对国际规则的需求,要求司法转变思路,发挥司法职能,树立国际法治意识,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推动国际治理秩序的构建。进一步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密切关注亚洲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建设的进展,及时研究相关的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海事规则等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此外,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适时推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先行促成互惠原则落实。应推广和深化现有的合作机制,完善各国在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法律资料合作等多领域合作。探索具有地区特色、反映地区需要的司法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司法合作的成本,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保驾护航。
(六)明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当务之急,“一带一路”建设必须走法治化道路。目前世界发展面临着两大趋势,一个趋势是冲突不断,国际秩序进入一个较长的重组期,全球层面的公共治理或出现巨大真空,一定程度的冲突成为常态;另一个趋势则是更公正的国际秩序将要降临,而冲突的化解、秩序的协调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是人类共同的梦想。因此,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这一次规划用前所未有的全球化视野顶层设计,并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个发展理念不单单是为中国,也将为世界发展做出非常大的贡献,其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是规划重点,也是当务之急。必须走法治化道路。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我们要着重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制定外国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构建中国特色援外法律制度,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事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要更加注重“一带一路”对外开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将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与新内容吸收进相关的国内立法中,为各国法律协调和趋同奠定基础,减少将来可能的法律冲突或法律障碍,努力打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笔者认为,法律服务应当从两方面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当中: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群体,应根据本地区在“一带一路”中的功能定位,搭建平台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角度上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服务水平,并保障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要提倡“事前布局与谋划”,针对每一项海外业务进行精心事前法律分析与风险防控工作。法律工作者应当为公司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支持、清除法律障碍,并应注重提高法律服务的价值创造性。
(七)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内涵与基本要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应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期待法律界提出实践性更强的建议和意见,共同努力推动中国涉外商事领域审判工作的能力提升。围绕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共同建设畅通安全的海上战略通道等,着力在基础设施建设、国际贸易、跨国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航运金融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并积极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着重要作用,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商事争议中具诸多优势。应当构建与“一带一路”建设相适应的仲裁争议解决机制,首先,中国仲裁机构应进一步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其次,法院通过司法监督进一步支持仲裁发展;同时“一带一路”的建设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应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提升到战略高度来研究、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及地区在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陆续展开合作,这些领域都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产生诸多法律纠纷,此时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予以支撑。在满足涉外商事主体及各类其他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的同时,也了解到各主体的商务及其他方面的需求与诉求;更为可贵的是,律师手中的客户资源也是信息资源、资本资源、项目资源,这些资源不再局限于为参与者保驾护航,而且还能在引领促进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以推波助澜。可以预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必将迎来新一轮的大显身手之机。
(八)积极探索司法支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身就是人民法院平时工作的重点,要将其放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大背景下,全方位地考虑法院为保障“一带一路”战略所拟开展和加强的各项工作,其中,投资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其他各方面的国际合作大多要以投资形式来实现。随之而来的国际法问题是,在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争议后,投资者可能诉诸投资者—东道国间的国际投资仲裁,人民法院从而可能面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要探索司法支持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司法作用的方法与途径,在受理争端时发挥作用。首先中国与沿线国签订国际投资协定,对于任何争议,如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基本上都规定某些争议或任何争议,投资者可在东道国国内司法救济与国际投资仲裁之间选择其一,极个别的还规定投资者要用尽东道国国内司法救济。高效而公正的东道国法院可能避免高成本的国际投资仲裁,可能成为投资者的首选。因此,人民法院在投资争端解决中有发挥重要作用的空间。其次,人民法院可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履行职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仲裁方法最具特色,表现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与沿线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缔约方应当依据本国法律和法规保证裁决的执行,或者应依据寻求裁决被执行国家领土内关于裁决执行的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人民法院在承认和执行依该条约作出的仲裁裁决时,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受理和审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如果认为没有上述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因此建议我国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指定法院。实际上,无论是作为本国法院或东道国法院,还是第三国法院,人民法院都可能面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有必要指定主管法院,这也是履行条约义务、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的需要。为此,除了双边互动外,人民法院还应借助多种国际平台,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密切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如何作出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如何审理国际投资争端及如何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由于各国执行判决的程序法及主权豁免法不同,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也很有必要。
结语
要使“一带一路”建设达到良好效果,重要的是要深刻领会中央的战略意图,以开放的精神和体制制度创新的举措加快发展,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历史基础,创造性地做些实践。对于布局性重大项目要慎重决策,要防止不切实际的规划、建设,挤压市场主体更多活力和空间。放手让市场发挥作用,自然会产生更多边际效应,催生更多动能和活力。同时“一带一路”战略需要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共建,因此,与时俱进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我国国内司法的完善都是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法院的参与必定会为“一带一路”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陈功《从全球文明的高度看“新丝绸之路”》《战略观察》第346期,2013年5月16日
2、王义桅《一带一路:机遇与风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序论
3、袁新涛《“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战略分析》理论月刊,2014(11)
4、张燕生《“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世界和谐发展》2014(09)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