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

发布时间:2016-04-22 10:12:56


    驾照被扣后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2万元,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肖某追偿。

    2015年8月20日8时许,肖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40省道行驶时与驾驶轻便摩托车的刘某相撞,致刘某脑外伤、右下肢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全部责任。2016年1月28日,刘某伤情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20日,肖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行被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暂扣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至此次事故发生时肖某一直未处理该处罚。经庭审核实,原告刘某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肖某在驾照处于交警部门扣留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路,构成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某追偿。此次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且原告刘某对此无过错,故原告刘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赔偿。据此,法院遂判决由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26775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