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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偷逃税款近八十万元 一公司及两职员被控走私

发布时间:2016-04-22 10:15:05


    因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将近八十万元,北京一投资公司及两位职员被诉。4月21日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北京某投资公司、李某某、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提起公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系被告单位总经理和采购员,为给被告单位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经预谋后,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单位财务处领取人民币现金,在黑市兑换成港币,并将港币交给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李某携带港币至中国香港采购金属纪念币及铂金吊坠。2014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CA116次航班自中国香港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人员对被告人李某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查获2014中国甲午(马)年纪念金币1061枚、纪念银币1295枚及金属吊坠100个。经鉴定,上述纪念币均为真币,偷逃应缴税款739279元;上述金属吊坠为银外圈、铂金芯,偷逃应缴税款31016.52元。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投资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公司诉讼代表人、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犯罪事实和被指控的罪名认定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公司和两被告人分别围绕涉案金额的认定、被告公司缴纳的保证金等问题展开辩护,并提出被告公司和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可认定为自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两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称,她们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给她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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