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劝阻进公共浴室 跌倒受伤自行担责
发布时间:2016-04-26 13:39:43
在公共浴室受伤,究竟谁的过错?近日,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浴园公共场所管理人之间的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5年4月6日,刘某在某浴园洗澡时,不慎跌倒受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共支出医药费11152.18元。经审理查明,刘某于一年前曾做过接骨手术,途中接骨板断裂,给予夹板外固定治疗,现未拆除。另查明,某浴园明确在浴室内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且地板为防滑耐磨瓷砖,拖鞋为防滑塑料拖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案刘某和浴园已形成了消费和服务的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左腿受过伤行动受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硬要进入浴室洗澡,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浴园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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