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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大货车远光灯晃眼 三男子拦车滋事获刑

发布时间:2016-05-11 08:49:23


    三男子酒后驾驶面包车被大货车远光灯晃了眼,便在省道上随意拦停大货车,以会车不变灯为由,殴打货车司机寻衅滋事,影响恶劣。5月6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主犯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从犯左某和左某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5年6月5日凌晨2点,艾某、左某洋和左某等人酒后沿217省道驾车回家,艾某见路上多辆货车会车时不变车灯,便提议在路上拦停货车,将司机打一顿。后由左某洋驾驶面包车由北往南行至襄州区古驿镇余沟村路段,艾某让左某洋将面包车横在路上,逼停相向驶来的赵某驾驶的大货车,艾某等人下车后,质问赵某为何会车不变灯光。遂拉开车门对赵某拳打脚踢并拔掉大货车钥匙,问赵某如何解决此事。在大货车上休息的赵某之子提出给500元能否了事,艾某等人同意并收钱后离开。左某洋等人继续驾车沿217省道向南行驶,行至古驿镇二房村路段,艾某指使左某洋急速调转车头驶入对面车道,拦截对向行驶的葛某驾驶的大货车,葛某避让不及,与左某洋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葛某和同行的樊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艾某等人上前殴打葛某、樊某二人。因艾某三人晚上均饮了不少酒,艾某指使左某洋找来司机顶替,欲报警按交通事故处理两车相撞事宜。哪知,先前受害的大货车司机赵某已报警,接警民警将艾某三人抓了个现行。经鉴定,赵某、樊某、葛某所受伤的损伤程序均为轻微伤。艾某等人收取的500元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赵某,分别赔偿了赵某、葛某、樊某的经济损失。

    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左某和左某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艾某系主犯,左某、左某洋系从犯。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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