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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一男子涉嫌拒执罪一审被判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6-05-12 13:51:38


    领得补偿款,有执行案件在身的他立即将钱从自己账户转移至他人账户名下,却不曾想自己转移财产的举动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后悔莫及。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12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盛与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饲料款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某盛共需支付龙岩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3月,该贸易公司向永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陈某盛因养猪场拆除获得6.68万元补偿款,因怕补偿款被法院查封、扣押,陈某盛使用其父亲的账户领取了以上补偿款,在支取了0.68万元现金后,又将剩余的6万元转账至其朋友的账户名下后支取现金,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及其他用途,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生效的判决。2015年10月,陈某盛因涉嫌拒执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盛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借用其父亲的账户领取养猪场拆除补偿款6.68万元后,取出现金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陈某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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