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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钱财为婚礼 婚未结成却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6-05-13 09:51:46


    为筹集婚礼的钱,他采取了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的钱财,结果婚未结成,却进了牢房,失去了工作。2016年5月12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为筹集婚礼的钱而进行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卷宗扣押伪造的印章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8月,被告人陈更在担任大庆一广场销售人员。在此期间,其处了一个女朋友,彼此感觉都很好,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于是其决定想结婚,但是经济有点拮据,婚礼筹备还缺少一笔钱。

    为了筹备婚礼钱,被告人陈更很快从自己工作场所中看出了商机,即在该广场没有正式招租的情况下,找到有意向在该广场经营商铺的被害人王清,谎称其交纳3万元“保证金”,即可免费经营商铺一年。

    看到如此比较实惠的商铺,被害人王清便欣然答应,遂同意交纳“保证金”。

    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王清的充分信任,使其能主动地把钱交上来,被告人便伪造了该广场经营者的企业印章,并与王清签署了加盖该伪造印章的“商铺意向进驻书”,从而骗取了被害人王清3万元。

    2016年1月初,被害人王清就租赁商铺事宜与该广场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和联系,这才发现自己被骗。随后,该广场相关人员及被害人当即与被告人陈更联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更便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3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决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对其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文中人名全为化名)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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