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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应提交的诉讼材料

发布时间:2014-08-04 15:52:13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两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理由);

    2、申请人(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年检的应提交企业状况证明。

    4、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书样式可由法院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6、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加盖本单位公章)一份,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

    8、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人应具有《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受委托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提供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工作者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具备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9、明确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告为自然人的,提供被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供名称、住所地。前述信息应在申请执行书中写明);

    10、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由本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间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由上级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申请人除提供一审判决书外还应提供上级法院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间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由仲裁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仲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间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1、证实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其它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申请执行仲裁文书的案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13、其它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文章出处:省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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