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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加油站内点火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4年

发布时间:2016-06-16 14:40:17


    一男子酒后怀疑他人欲对自己施暴,为吓唬对方,多次在加油机喷枪处点燃打火机,后被警方抓获。日前,该男子已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5年8月9日12时许,男子孟某酒后在本市和平区一处加油站内吸烟,并多次在加油机喷枪处点燃打火机。经群众报案,民警将逃离现场的孟某抓获。据孟某交代,其于当日中午喝酒后来到上述加油站。在加油站内点燃香烟后,他看见有车加油,感觉车上的人要下来打他,便拿着随身携带的矿泉水瓶将水洒在加油机出油一侧的位置,然后掏出口袋内打火机,在一台加油机喷枪附近点燃打火机,想吓唬要打他的人,后看见喷枪没着火,于是将打火机扔在附近。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明知在加油站内点火可能引起危害后果,而仍在加油站内吸烟,并在加油机喷枪处点燃打火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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