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知受托人烟草许可证已注销仍继续转款,委托其代购香烟,受托人已不能履行委托事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受托人予以退还。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返还原告崔某某香烟货款人民币3900元。
原告崔某某诉称,2013年3月,被告何某某经营的凤凰路灯饰店门面到期不再经营,故把经营的烟柜与烟草许可证转让给旁边上海星华电动工具总汇,并承诺更名烟草许可证。在未更名成功之前,香烟货款经由何某某代为崔某某进货,第一、二次打款至何某某账户,香烟如期发下来,第三次打款3900元,很久不到货,崔某某到烟草公司询问,被告知何某某的烟草许可证没有更名并已被取消。故崔某某多次向何某某要求归还货款,但何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某归还原告崔某某香烟货款人民币3900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此案中,原告崔某某将人民币3900元通过银行打入被告何某某账户,委托被告代原告进货购买香烟,被告接受委托,其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该案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合法根据。何某某作为受托人,未将委托人交付的款项用于处理委托事项,现被告何某某烟草许可证已被取消,委托事务已不可能实际履行,崔某某作为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要求何某某归还货款。何某某占有该款项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崔某某。据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何某某归还香烟货款人民币3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