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多起涉及铁路盗窃的典型犯罪案例。其中,在2015年年初,4名男子在南乌线柳树站至沙山站附近,盗窃铁路线旁重达4. 5吨的三根铁路钢轨,价值2. 1万余元,被告人将钢轨切割后,卖到了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5400元。
从2013年至今,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受理盗窃犯罪案件286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38件,审结案件286件,综合结案率100%。
4男子盗窃三根铁路钢轨切割后卖到废品收购部
被告人王丙海于2014年12月中旬通过被告人邓春城提供的信息,得知南乌线柳树站至沙山站间18公里425米处、19公里0米处的铁路线路旁共存有三根60型再用钢轨。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王丙海联系被告人邓春城、房瑞昌,商议盗窃钢轨事宜,还通知被告人徐文祥驾驶车辆拉铁。次日7时许,被告人王丙海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雇佣了4名装卸工人,携带氧气瓶、乙炔瓶、撬棍等作案工具,同被告人房瑞昌、徐文祥驾驶的一辆江淮牌货车一同前往钢轨存放地点。
当车辆即将到达案发地点时,被告人邓春城与其汇合,邓将钢轨存放的地点告知后便离开。被告人王丙海等人分别将三根钢轨(共重4. 5吨、价值21825元)用风焊切割成若干小段后装上货车。被告人徐文祥在案发现场也得知钢轨是盗窃所得,并用货车将钢轨运到被告人常忠信的废品收购部。
被告人王丙海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常忠信后,共获赃款5400元。其中装卸工人每人分得200元,被告人王丙海分得1700元,被告人邓春城分得1000元,被告人房瑞昌分得1500元,被告人徐文祥分得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王丙海、邓春城、房瑞昌、徐文祥抓获,并缴回赃款4600元。赃物全部缴回,已返还被盗单位。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常忠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丙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被告人邓春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被告人房瑞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被告人徐文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被告人常忠信罚金三万元;缴获的赃款四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