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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铁路法院执结一起与行政机关相关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05 16:17:04


    近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10年欠款纠纷案。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振某公司拖欠富拉尔基区金某公司水泥构件款6万余元,多年索要未果。2008年诉至法院后,判决振某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7万余元,并由齐某公司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补足资金的责任,由黑某公司在接收被告优良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6月,原告金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黑某公司和富某公司均系齐某公司划拨优良财产成立的公司,富某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齐某公司留下的只是不良资产及债务。三个公司的股东、董事和董事长交叉任职,同属一套班子。黑某公司在富拉尔基区的四个银行的帐户上都没钱,长期没有资金活动,财产全部在银行抵押,公司只有几间门市房出租,租金均被用于部分退休人员看病、就医报销和现有职工房屋的维修、改造。公司职工下岗待业不开资,没钱交社保、医保,隔三差五就找市、区政府,并进京上访。面对被执行人的处境,办案人员千方百计寻找案件突破口,先后冻结了黑某公司的四个银行账户,查封了该公司名下正在出租的门市房,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该门市房的独立房产证,依法拍卖被查封的楼房。就在查封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当地区政府给法院送来《关于黑某公司债务处理工作说明函》,称该公司自2008年10月停产以来,即由政府全权接管,所有证照均由政府冻结封存,该企业的一切债务不能单独处理。面对政府干预,办案人员先后三次与区政府相关领导商谈,释明法律,终于取得理解和支持。在政府相关领导的协调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款项的请求,由被执行人黑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某公司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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