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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铁法院规范司法技术委托工作

  发布时间:2012-05-28 10:09:41


牡铁法院司法技术委托工作,自委托工作交中院统一对外委托以来,严格执行哈铁中院(2007)4号《司法技术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健全了各项制度、完善了手续,将每一起司法委托案件登记在册,规范了司法技术委托工作。

    牡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收结案登记全面。特别是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司法鉴定程序上:一是有当事人申请书(住院病历、CT片等相关资料);二是有办案人委托书(刑、民、执委托书【试样】主管院长审批);三是有督办员移送书(刑、民、执移送书【试样】主管院长审批)四是有上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批函;五是有当事人双方抽选或(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在确定鉴定机构认定书签字并告司法鉴定风险;六是有当事人双方认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后,督办员交接鉴定材料(鉴定费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收取);七是有鉴定书送交办案人;八是有督办员对鉴定相关资料登记存档;九是有在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做法进行总结转化成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案件类型的不断增加,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司法鉴定案件也越来越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司法委托鉴定委托工作也应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这就要求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在操作程序上有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使之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便民利民,进一步规范法院委托司法技术鉴定工作,使法院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做得更好,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结论。

文章出处: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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