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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黄金大盗”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6-09-29 15:04:20


    2016年春节前夕,陕西省西乡县内某珠宝店大量黄金首饰被盗的消息一经传开,“黄金大盗案件”就在市民中迅速传开,各种议论和猜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毛某携带液压钳、折叠刀等工具驾驶两轮无号牌摩托车,从汉中市汉台区到西乡县城,藏匿在该珠宝店东侧的一间空房内。次日凌晨4时许,他使用作案工具撬开该店后窗护栏进入店内,撬开营业大厅柜台锁,将其中黄金、铂金、钯金等各类首饰共计643件(条)、猴形工艺品11包盗走。作案后,他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除将一条足金手链藏在其卧室内,将其余所盗首饰分类包装后藏匿于自家茅厕中。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首饰价格为人民币457158元。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1989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7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就犯,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退还了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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