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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12-05-28 10:18:28


在执行工作中,有一些边缘、疑难性问题若能给予更多关注探讨,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执行效果。

    一、在执行工作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存在的疑难性问题。

    1、当一个被执行人要求推迟还款或作出还款计划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其逾期不履行时便可对担保财产或担保人采取执行措施。

    2、一个被执行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就可以查询其工商档案,看有无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以及有关部门不当收费等情况。因为不到位的投资、不当收取的费用,都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应予以追回用来清偿其债务。另外,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往往容易排除在可执行财产之外,都是不恰当的。

    3、针对个别投资者一人数公司,钻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空子、几个机构,一套人马,财产、业务、机构、人员混同的处理,应大胆探索利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典型的如建筑挂靠项目经理,实际上是个人承包财产。《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理解运用问题:第15条“公司对外投资”、第20条“股东权利限制”、第31条“出资不足、抽逃资金”、第64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第94条“发起人足额出资”、第95条“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投资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解决“穷庙富方丈”问题。

    4、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因被执行人无力偿债,申请人依据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申请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属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定性不明的,如何划分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限?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的,就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5、执行债权人变更和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须系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事实。

    6、用于投资的非货币财产未办理转移手续,可依法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即使办理了手续,也可以依法撤销。

    7、主体变化的事实发生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前,但系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后的,由执行机构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执行主体;申请人以公司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机构仅在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或者股东明确承诺承受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有权裁定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8、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2010)27号的联合通知限制了现行各法院均有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账户的调查权,限制了现行法院有权随时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及存款情况的灵活性高效性,改变了人民银行接到《协助查询书》后当场查询当时答复的做法。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但按照本通知的审批程序,从基层法院向高级法院申请查询到接到人民银行的查询结果,周期可能会达到1个月,尤其是地处偏远的法院,收到查询结果的周期更难保证,无法做到在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前采取保全措施,由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况往往比较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会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查询的环节复杂,周期过长显然会影响财产保全的效果,致使财产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无法实现。

    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一般采用的方法 。

    1、查询。这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来说,首先应到公安、车辆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银行等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劳务输出、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部门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机动车、土地权属、采矿、房屋、抵押登记、公司注册、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车辆运营、农机设备、务工收入、保险、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限制等措施。

    2、核实。对申请人提供或案外人举报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确定应执行或采取的措施。法院常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拘传。二是搜查。搜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搜查。由于拘传与搜查往往具有即时性,但都要求院长签发文书,在实践中就使执行措施的适用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可由院长授权执行法官决定拘传、搜查,并可口头宣布拘传搜查令,然后补办签发手续。三是强制开启。在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查封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证据材料的封闭处所、箱柜等,被执行人经责令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打开封闭的箱柜及门锁。实践中强制开启往往是搜查或查封、扣押的一个步骤,但应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场。

    3、调查。向有关了解案情或掌握有关证据材料的公民或单位进行调查。只有申请人确实无法查证而又提出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才进行调查。

    4、审计。即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明确其履行义务能力或投资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为进一步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依据。

    5、严格追究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行为的责任。目前执行案件中,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象较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应充分适用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直接适用物权公示规则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对于动产,只需根据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就可执行;对于不动产,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即可执行。如果案外人主张财产为其所有,执行人员也不用停止执行,案外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因此,即使执行机构按照物权公示规则错误地将第三人财产误断为被执行人财产,也不构成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不得作为第三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的理由。

    三、如何最大限度地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资料?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就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通过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查询被执行人开户及存款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地方的工商部门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

    本文虽然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存在的问题、途经与方法方面作了一些探讨,但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相比较,还只是某种意义的尝试。面对狡猾的被执行人,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执行中还会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和一些新类型案件,执行人员应在法院和执行机构的统一管理下,主动将理论联系实际,大胆创新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执行的新方法,注重执行艺术,注重教育疏导、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生硬等现象弊端,树立敬业精神,加强工作责任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把执行队伍打造成老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克星,在湛蓝的法治天空下,布下天罗地网,让躲避执行和赖账者无处藏身,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总之,通过多种途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对一个案件实行“综合治理”,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要方法和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哈铁中院宣传处    

文章出处: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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