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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骗钱财 “老总”受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10-09 10:23:21


    贵州女子邵某以参加“纯资本运作”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9年初,邵某无意中参加了由唐某组织的“纯资本运作”经营。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上线人员按照发展参加者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邵某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发展下线,2012年7月邵某晋升为“老总”级别,并在该传销体系中负责唐某伞下人员申购款的收取、下线人员工资发放、银行转账操作等工作。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案发后,邵某被捕。2014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从邵某处依法扣押200万元并存入公安机关暂扣款专户。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组织、领导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邵某受唐某指派,负责伞下人员申购款的收取、下线人员工资发放、银行转账操作等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所有获利已退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邵某参加的由唐某组织的“纯资本运作”经营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量刑。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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